《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已于2014年1月22日,由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自2014年1月2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二孩生育政策的放开,仅针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而不是普遍、无条件的放开二孩政策。
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条例修改后,以下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自2014年1月23日新《条例》公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请在女方怀孕前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生育证,同时积极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