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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教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救助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皖政办正[2000]94)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第二条  教职工基本医疗按照《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执行,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学校实行医疗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学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离休干部、厅级干部及享受厅级待遇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学校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不低于100万元,用于学校实施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由校财务处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从当年在职和退休教职工福利费中提取40%、次年起每年提取30%,不足部分由学校补齐。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校工会、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医疗救助的审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监督等事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七条  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认定。救助对象凭据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药费、门诊检查治疗费、医疗保险发票,或医保定点药店出具的医药费发票。票据认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起点。教职工医疗费用在市医保中心结算后,扣除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后的现金支付部分,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500元。

    第九条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教职工(含退休)医疗费用超过救助起点的部分,分段按比例予以报销,05000元之间在职按70%、退休按75%报销;500l30000元之间在职按80%、退休按85%报销;30000元以上在职按90%、退休按95%报销。

第十条  医疗救助经费结算每年12月中旬集中办理一次,由后勤管理处依照医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提出医疗救助经费结算兑现方案,报经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救助经费的结算兑现事宜。平时不办理医疗救助基金预借医疗费用业务。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普通门诊需转外地治疗的,应有市级医院转诊证明,并应转往外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治疗。不符合转外地就诊规定的外地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凡是国家和《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服务项目和自行外购药品以及非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票据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报销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属于救助对象的异地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大集体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安徽工业大学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11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内医疗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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